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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因不適當推薦投資產品被法院判決賠償 案例公布-雨燕體育

金融機構因不適當推薦投資產品被法院判決賠償 案例公布

時間:2026-07-14 10:50:31 來源:雨燕體育

  金融機構會根據客戶的金融機構決賠風險偏好類型,向他們推薦相應風險等級的因不院判金融產品。比如,適當保守型的推薦投資客戶更適合貨幣基金、國債等產品。產品償案

  然而,被法布在實踐中,金融機構決賠並不是因不院判所有的金融機構都能負好這個責任。近日,適當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就發布了多起涉金融機構適當性義務糾紛的推薦投資典型案例。

  向投資者銷售了不符合他們風險偏好類型的產品償案產品,造成投資者的被法布損失,金融機構該賠嗎?金融機構決賠

  依據法律規定,金融機構在推介、因不院判銷售金融產品或提供金融服務時,適當應當履行了解客戶、了解產品、適當匹配的義務。

  北京朝陽法院民事審判三庭副庭長杜筱:金融機構的適當性義務旨在消除金融機構與普通金融投資者之間的信息不對稱,是一項重要的保護金融投資者的製度。

  北京朝陽法院選取的近五年以判決方式結案的涉金融機構適當性義務案件中,法院最終認定金融機構違反適當性義務的案件約占52%。

  北京朝陽法院民事審判三庭庭長 羅曼:金融機構違反適當性義務的行為集中體現為對客戶風險測評失準、對產品風險評級失當、客戶與產品風險錯配、風險告知說明不充分、未落實“雙錄”要求、主動推介超風險產品等。

  調查問卷,是對投資者的風險承受能力進行調查和評價的一種方法。法院發布的典型案例顯示,唐某因投資某資產管理計劃產品,僅收到部分產品分配款,起訴某資產管理公司在銷售案涉產品的過程中,未依法盡到風險評估、告知產品具體風險等義務,要求其賠償本金及利息損失。

  某資產管理公司提交的調查問卷顯示:唐某勾選的風險類型偏保守型,但資產管理公司根據問卷得分66分,認定他是積極型投資者,向他銷售了案涉產品。

  北京朝陽法院民事審判三庭法官 史素英:某資產管理公司提交的調查問卷針對不同的得分設置了不同的投資者類型,其中積極型得分為61~100分,得分上下限差別近40分,區間跨度較大的得分評價方法不能實際反映投資者的風險承受能力。從唐某在問卷中勾選內容“跌幅不超過5%”“我能容忍少量虧損”等來看,唐某風險偏好並非較高等級,問卷得分66分並不能得出唐某願意投資較高風險資管產品的結論。

  法院認為,案涉產品為較高風險產品,在案證據無從體現被告資產管理公司在投資前采取了合理方式提示投資者核對自身風險承受能力和所投產品風險的匹配。

  法院綜合各方麵因素,最終判決:酌定某資產管理公司賠償唐某部分損失。

  實踐中,“線下銷售、線上下單”並不少見。法院發布的案例中,王某先後在某銀行購買若幹證券投資基金。產品全部贖回後,產生本金損失。王某起訴要求銀行賠償他全部本金及利息損失,而法院查明,被告銀行存在通過“線下銷售、線上下單”方式規避錄音錄像義務的違規行為。

  考慮到王某十多年理財經驗,並且他同期自某銀行處購買的案外基金有盈利情況,投資虧損的直接原因是金融市場的正常波動,王某作為投資者未盡到自身合理注意義務,對損失發生應承擔主要責任。法院基於雙方過錯程度,最終判決:酌定銀行賠償王某部分損失。

  杜筱還提示,金融機構在線上銷售金融產品更要提高履行適當性義務的能力。

  北京朝陽法院黨組成員、副院長徐東表示,審理此類糾紛法院會依據“賣者盡責、買者自負”原則。

  在依法查明金融機構已充分履行了解客戶、了解產品、適當匹配等法定義務的前提下,綜合考量金融投資者自主投資、市場正常波動,尊重市場交易規則,守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的同時,維護金融行業經營秩序,通過權責對等的公正裁判,健全行業風險管理,保障金融行業持續健康穩定發展。

  法官提示,金融投資者在購買產品時,產品的核心信息應以書麵合同為準,切勿輕信口頭承諾。在線上購買產品時,應仔細閱讀文件內容、親自完成投資操作,避免將設備完全交由銷售人員代為操作。

  記者丨孫瑩

  來源:中國廣播電視總台中國之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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