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急管理部公布一批安全生產嚴格執法典型案例

  中新網6月4日電 據應急管理部網站消息,應急嚴格今年以來,管理部分地方和行業領域安全事故多發頻發,部公布批給人民群眾生命財產造成重大損失,安全案例教訓極為深刻。生產為督促各地進一步嚴格履職盡責、執法守牢監管底線、典型強化行刑銜接,應急嚴格持續加大安全生產執法懲戒力度,管理依法從嚴從重查處各類安全生產違法犯罪行為,部公布批現公布一批嚴格執法典型案例。安全案例

  案例1

  2025年12月9日,生產江蘇省常州市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對江蘇某鋁業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時,執法發現該公司存在以下問題:1.主要負責人未按照規定經考核合格,典型屬於《工貿企業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第三條第三項判定情形;2.鑄造用熔煉爐和保溫爐前方未設置應急坑等應急儲存設施,應急嚴格屬於《工貿企業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第七條第二項判定情形;3.未按照國家規定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該公司上述行為分別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江蘇省安全生產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第五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常州市應急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第二項、《江蘇省安全生產條例》第七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一百零九條,並結合《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相關規定,對該公司相關違法行為進行立案處罰,責令其限期改正,處罰款15.475萬元。

  案例2

  2025年1月9日,江西省南昌市進賢縣應急管理局接到群眾舉報後,在昌萬公路旁一民房內查獲大量煙花爆竹製品。經查,該批煙花爆竹係劉某某所有,現場非法存儲煙花爆竹共計3036箱。經委托第三方評估機構對該煙花爆竹非法儲存點進行安全風險評估,該儲存點外部距離、防靜電、防火、防雷設備設施等均不符合安全要求,存在重大事故隱患,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其他嚴重後果的現實危險。2025年1月16日,進賢縣應急管理局依法將案件線索移交進賢縣公安局處理。2025年3月25日,進賢縣人民法院依法判決涉案人員劉某某犯危險作業罪,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緩期1年執行。

  案例3

  2025年9月24日,山東省臨沂市蘭山區應急管理局接到群眾舉報後,對義堂鎮某倉庫(屬蘭山區某化工產品經銷中心)開展核查,發現該倉庫現場存放有甲醇塑料儲罐和金屬儲罐,共計儲存甲醇約46噸。經查,該倉庫存在以下突出問題隱患:1.倉庫與東側道路、西側及南側民房防火間距均不符合國家標準要求;2.現場存在多處重大事故隱患,倉庫內未安裝可燃氣體報警裝置,違規設置廚房、宿舍,電氣設備均非防爆型;3.監控顯示該經銷中心負責人唐某某在加注甲醇時曾多次發生泄漏,現場違規放置插線板,極易引發火災爆炸事故,對周邊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構成重大現實威脅。執法人員現場抽樣取證並送檢,確認涉案甲醇含量91.3%,屬於危險化學品。經評估分析,該經銷中心在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非法經營危險化學品甲醇等,涉嫌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之一第三項的規定。2025年10月23日,蘭山區應急管理局依法將案件線索移交臨沂市公安局蘭山分局處理。2026年4月6日,蘭山區人民法院依法判決該經銷中心負責人唐某某犯危險作業罪,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緩刑1年。

  案例4

  2024年12月14日,湖北省武漢市蔡甸區應急管理局接到群眾舉報,反映蔡甸區某街道存在一處非法生產煙花爆竹場所,但未具體指明位置。蔡甸區應急管理局立即組織執法人員前往排查,發現某三層結構建築物內存在非法生產煙花爆竹“摔炮”的違法行為,其一樓為“摔炮”包裝封箱場所,現場電線私拉亂接,無任何安全設備器材,並擺放有大量“摔炮”成品和半成品;二樓、三樓為作業人員宿舍,設置有床鋪27個;建築後院另有混藥、裝藥、封口場所2間,存有混配溶液63.6公斤。蔡甸區應急管理局立即組織對現場進行查封、警戒,組織專家進行勘驗和風險評估,並對涉案煙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含煙火藥量進行檢測鑒定。經查,該建築物內非法使用氯酸鉀、紅磷等原材料混配煙火藥,用於生產“摔炮”。現場共查獲煙花爆竹半成品5183餅、成品1116箱,含煙火藥量17公斤。2024年12月26日,蔡甸區應急管理局依法將案件線索移交蔡甸區公安局處理。2025年7月31日,武漢市蔡甸區人民法院依法判處涉案人員崔某、梁某犯非法製造爆炸物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年、有期徒刑3年。

  案例5

  2025年7月17日,廣西壯族自治區梧州市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對某金屬製品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公司存在以下問題:1.2024年12月份與施工單位簽訂的施工合同未明確甲方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屬於《工貿企業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第三條第一項判定情形;2.鋁加工深井鑄造工藝的結晶器冷卻水係統未設置進水壓力、進水流量監測報警裝置,屬於《工貿企業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第五條第六項判定情形;3.鋁加工深井鑄造工藝的澆鑄爐鋁液出口流槽、流槽與模盤(分配流槽)入口連接處未設置液位監測報警裝置,屬於《工貿企業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第五條第七項判定情形;4.流槽與模盤(分配流槽)入口連接處的液位監測報警裝置未與快速切斷閥(斷開裝置)、緊急排放閥聯鎖,屬於《工貿企業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第五條第八項判定情形;5.未落實鋼絲繩定期檢查、更換製度,屬於《工貿企業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第五條第十項判定情形。該公司上述行為分別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檢查還發現,該公司主要負責人霍某某未有效督促、檢查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第五項的規定。梧州市應急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條、第九十九條第二項,並結合《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相關規定,對該公司相關違法行為進行立案處罰,責令其限期改正,處罰款6萬元,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霍某某(主要負責人)、趙某某(廠長)分別處罰款0.5萬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主要負責人霍某某限期改正,處罰款2萬元。

綜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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