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賣房就遇拆遷,房主想撤銷合同?法院:駁回
剛賣房就遇上拆遷,剛賣賣方還能反悔嗎?房遇房主近期,廣州市海珠區人民法院審結了這樣一起房屋買賣糾紛。拆遷
案情顯示,想撤銷合李某在2024年11月與買家王某以總價168萬元(約每平方米2.6萬元)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同法王某在簽約後完成產權過戶,院駁取得房產證且已經入住。剛賣
不料,房遇房主李某在數日後得知房屋被納入拆遷範圍,拆遷補償標準為每平方米6萬元。想撤銷合於是同法,他向王某提出解除合同,院駁遭拒後向法院提起訴訟。剛賣
李某提出,房遇房主他因長期異地照料病重親屬及處理喪事等無暇關注拆遷新聞,拆遷若簽約時知曉即將拆遷絕無可能出售,故其意思表示存在重大誤解,請求撤銷合同。
王某認為,其購房是自住剛需,為此已反複看房半年,並非炒房投機。簽約價格符合同地段的市場行情,交易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因此買賣合同合法有效。
廣州市海珠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後做出一審判決,駁回李某全部訴訟請求。雙方均未上訴,目前該判決已生效。
廣州市海珠區人民法院法官曹子彥解釋,重大誤解是指,民事法律行為發生時,行為人對合同性質、標的物品種、規格、質量、價格等方麵產生的錯誤認識。
在該案中,雙方進行合同簽約時,行政部門尚無將案涉房屋納入拆遷範圍的通知,同地段房價也未出現波動。李某主張“重大誤解”實為對未來收益落空的遺憾,而非對房屋當下屬性的認知偏差。
曹子彥表示,房價在簽約後因拆遷暴漲,屬於履約完畢後新發生的事實,不能反推簽約時存在認識錯誤。同時,房屋價格產生波動屬正常商業風險,李某理應知曉交易風險。合同一旦簽訂,雙方均應恪守誠信履行,事後因拆遷暴利反悔於法無據,亦有悖契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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