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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書隱名係“部分法院自行決定”:最高法要求整改-雨燕體育

裁判文書隱名係“部分法院自行決定”:最高法要求整改

時間:2026-07-14 02:30:18 來源:雨燕體育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在互聯網公布裁判文書的裁判規定》明確規定了裁判文書上應當隱名處理的對象。(視覺中國 / 圖)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在互聯網公布裁判文書的隱名院自規定》明確規定了裁判文書上應當隱名處理的對象。(視覺中國/圖)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在互聯網公布裁判文書的係部行決規定》明確,裁判文書上應當隱名處理的分法對象,僅限於三類情形:婚姻家庭、定最繼承糾紛案件中的高法改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刑事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求整證人、裁判鑒定人;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文書

運行十餘年的隱名院自中國裁判文書網,因不少法律文書隱去法官姓名和案號,係部行決再度成為輿論焦點。分法

2026年1月7日上午,定最南方周末記者在裁判文書網以“審判員:×××”為關鍵詞檢索,高法改發現不少文書存在此類情況。

事實上,早在2013年,個別裁判文書就已出現隱去審判長、審判員、書記員姓名的現象,但占比極低。

2024年起,最高法多次強調需對案件當事人信息進行隱名處理,以保護公民個人信息和企業合法權益。自此,上傳的裁判文書對當事人、企業信息已普遍匿名化。

與此同時,隱去法官姓名的文書數量急劇上升,多地法院紛紛效仿。其中以四川、內蒙古、河北三省區最為集中,山東、浙江、河南等地也存在類似做法。

南方周末記者發現,部分裁判文書不僅將法官姓名替換為“×××”,甚至一並隱匿了審判法院名稱、案號。例如,2026年1月2日發布的四川某法院民事判決書,審判組織成員信息全部缺失,法院名稱被模糊處理為“×××人民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上傳的文書案號則顯示為“(2024)浙01民終×××號”。

此前,《南方都市報》曾報道北京金融法院一份文書案號被模糊為“(××××)京××民終××號”。該文書已被刪除。

多位法院內部人士向南方周末記者透露,隱去當事人身份信息確係上級要求,但並未明確需對法官姓名、案號、法院名稱進行模糊處理。他們認為,這是“部分法院的自行決定”。

2026年1月7日晚,據《南方都市報》報道,最高人民法院審判管理辦公室負責人表示,依照司法公開要求,法官姓名和案號都不應當在上網文書中作隱名或模糊處理,最高人民法院已要求相關法院整改。

弱化監督功能

南方周末記者搜索發現,即便在同一省份,各地法院對裁判文書公開的做法也不盡相同。多數法院並未隱去法官姓名等關鍵信息。

以四川為例,隱去審判組織人員信息的做法主要集中在內江市中院、遂寧市中院、樂山市中院等法院。

1月7日,南方周末記者就“隱去法官姓名”一事先後致電內江市中院、遂寧市中院。兩家法院工作人員均表示需向領導匯報後再作回複。此後,南方周末記者多次撥打電話,均再無人接聽。

成都市某基層法院一法官向南方周末記者介紹,他所在法院按要求隱去了當事人身份信息,但從未對辯護律師信息、審判員信息作隱名處理。“更不可能隱去案號,因為這既無法保證上傳案件真實性,也不利於類案檢索。”他表示。

案號被視為法律文書的“身份證”,隱去案號意味著律師、學者和公眾無法通過官方渠道精準溯源,司法透明度大打折扣。

根據2016年10月開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在互聯網公布裁判文書的規定》(下稱《規定》),裁判文書上應當隱名處理的對象,僅限於三類情形:婚姻家庭、繼承糾紛案件中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刑事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證人、鑒定人;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規定》第十條設有兜底條款,法院在互聯網公布裁判文書時,認為不宜公開的其他信息應刪除。

但按照《規定》要求,即便是不上網公開的裁判文書,也應公布案號、審理法院等基本信息。

2016年8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在《規定》公布時曾召開新聞發布會進行解讀。會上明確指出,“裁判文書不上網公開的理由也需要上網公開接受社會監督,除可能泄露國家秘密的以外,不在互聯網公布的裁判文書,應當公布案號、審理法院、裁判日期及不公開理由,接受社會各界監督。”

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張建偉在接受南方周末記者采訪時指出,若隻是有些地方法院自行決定隱去審判員、審理法院的信息,便違反了最高法院的規定。

在張建偉看來,最高人民法院起初著力推進文書公開,一個重要目的就是以公開促公正,倒逼各級法院確保司法公正、提高司法裁判質量。“如今裁判文書進一步隱去法院、法官的識別信息,可能導致社會監督司法的功能被進一步弱化。”他說。

擴大了既有“規定”的範疇

實際上,裁判文書中個人信息的處理方式在司法實踐中曆經多次變化。

張建偉介紹,剛推行裁判文書上網時,強調一律公開,後逐漸收縮。這是因為實際運行中,裁判文書常涉及合法權利保護問題,引起不少爭議。

例如,有的勞動爭議案件當事人因相關文書上網公開,找工作屢次被拒。有的民營企業因涉訴信息公開,融資貸款受阻、商業合作困難、難以參與招投標等。

為此,2024年1月召開的全國高級法院院長會議上,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要平衡好文書公開與當事人合法權利、隱私保護之間的關係,上網公布裁判文書要隱去相關識別信息,確保當事人及其家人的生活工作、各類企業單位的經營發展不受裁判文書上網公布的影響。

隨後召開的全國兩會上,最高法工作報告重申,重視保護涉案當事人隱私等合法權利。

南方周末記者獲悉,此後多省向基層法院下達通知,上網前做好案件甄別,強調隱名處理的重要性。從目前公布的裁判文書情況來看,民事案件中,自然人以“姓氏+某”的形式替代;企業則隱去公司的字號和法定代表人。

在行政案件中,作為原告的自然人或企業被隱名化,而身為被告的行政機關一般不作匿名處理。但目前也有部分文書對行政機關進行匿名處理。

現有的隱名做法逐步擴大了2016年既有《規定》的範疇。

盡管如此,公開材料中,並未有會議、文件要求對法官、法官助理、書記員、案號等隱名化。

一位西南地區中級人民法院的法官向南方周末記者分析,從法官角度來說,如果覺得自己製作的裁判文書質量不高,可能會傾向於隱去名字。

他記得,之前,個別文書中的“低級錯誤”被網民挑出,經網絡放大後,的確容易給法院和法官帶來工作和心理上的雙重壓力。

不過,上述法官仍對目前部分法院隱去法官姓名的做法感到詫異,“可能不同法院對隱名處理的政策理解存在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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